近日,一癫痫患者认为自己在病情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无端付出医疗费而且多次被骗服大量药物对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将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医药费477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 000元。    原告曾因工伤脑部负伤后留下癫痫后遗症。自1991年开始服用河南郑州管城中医院总部研制的癫速康5号(现名归枣癫速康)直至1998年。7年间病情基本稳定,并遵医嘱逐渐减少用药量,且此药在此间并未投入使用,只处于临床实验阶段。自2002年至2005年,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门诊部(河南郑州管城中医院分部)多次购买该药,共支出药费4770元。2005年12月,原告再次前往河南总院复查,主治医师称:“你必须终生依赖我的药物,并增服癫速康4号药每日6粒与癫速康5号并用共9粒。”为此,原告不仅付出了医药费,而且产生巨大的精神损害,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医院返还医药费477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 000元。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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